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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小雨申请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雨,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雨,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宝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雨与被执行人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