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田秀林、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秀林,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林,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秀林与上诉人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田秀林诉请的500000元借款本金是否口头约定有利息;田秀林诉请的200000元借款本金是否已实际出借;前述两笔款偿还了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任 侨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罗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