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忆惠与叶俊明、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忆惠,叶俊明,曾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876号原告:张忆惠,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俊明,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曾秀兰,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忆惠与被告叶俊明、被告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发生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忆惠撤回对被告曾秀兰的起诉。审判员 陈绍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