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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忆惠与叶俊明、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忆惠,叶俊明,曾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876号原告:张忆惠,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俊明,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曾秀兰,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忆惠与被告叶俊明、被告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发生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忆惠撤回对被告曾秀兰的起诉。审判员  陈绍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