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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燕本涛、张林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本涛,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林,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铜山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旋,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燕冲,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沛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张永刚(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燕本涛预谋采取打假牌的方式骗取孟某的钱财,被告人燕本涛分别约集被告人张林、燕冲与张罗罗(另案处理),由张永刚邀请孟某吃饭喝酒,分别认识被告人燕本涛、张林、燕冲与张罗罗等人,被告人燕本涛虚构自己叫贾立正,被告人燕冲虚构自己叫殷杏芳、被告人张林使用曾用名张志。为骗取孟某的信任与其结拜为仁兄弟。被告人燕本涛安排被告人张旋与李海军(另案处理)负责在韩家安(另案处理)的华夏大厦9楼房间内假扮放高利贷的人,被告人燕本涛等人在与孟某吃饭期间,蓄意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林,被告人张林按照被告人燕本涛事前安排,有意说出自己赌博输钱,被告人燕本涛、燕冲等人带孟某到华夏大厦9楼韩家安的房间,引诱孟某参与赌博,被告人燕本涛、张林与韩家安和孟某进行赌博,被告人燕冲配合参与打牌,被告人燕本涛在被告人张林与韩家安的掩护配合下,采取藏牌、扣牌等手段打假牌,赌博期间,孟某输钱后向冒充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张旋借款继续赌博,赌博后偿还高利贷,共计3次骗取孟某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的户籍证明及照片,(2012)沛刑初字第52号、(2015)沛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谢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被告人燕本涛、张旋、张林、燕冲及同案人韩家安、李海军、张罗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林、张旋、燕冲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燕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共同或者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林、张旋、燕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燕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燕本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林、张旋、燕冲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燕本涛、张林、张旋、燕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张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燕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新古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段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