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晨与刘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刘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508号原告:李晨,女,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云,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嘉欣,男,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李晨与被告刘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下发了(2018)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3行“借款人:李嘉欣”更正为“借款人:刘嘉欣”,第23行“被告李晨”更正为“被告刘嘉欣”。本裁定与(2016)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章靓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