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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晨与刘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刘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508号原告:李晨,女,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云,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嘉欣,男,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李晨与被告刘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下发了(2018)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13行“借款人:李嘉欣”更正为“借款人:刘嘉欣”,第23行“被告李晨”更正为“被告刘嘉欣”。本裁定与(2016)赣102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章靓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