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夏江娥与颜学萃、颜婧婧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娥,颜学萃,颜婧婧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426号原告:夏江娥,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颜学萃,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颜婧婧,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萃,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夏江娥与被告颜学萃、颜婧婧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夏江娥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颜学萃、颜婧婧在庭审后自愿承担对其的监护、赡养义务及后事处理,并已对其的监护和衣食住行均做出具体安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江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江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江娥承担。审 判 长 米青艳人民陪审员 马昌建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娴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告颜婧婧、颜学萃:本院已受理原告夏江娥诉颜婧婧、颜学萃赡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每月自2017年元月起承担原告的生活费600元、医疗费500元。上述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昌建、邓慈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15时在隆回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7)湘0524民初426号颜婧婧、颜学萃:关于原告夏江娥诉被告颜学萃、颜婧婧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决定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昌建、邓慈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7)湘0524民初426号夏江娥:关于原告夏江娥诉被告颜学萃、颜婧婧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决定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昌建、邓慈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41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诉被告谭红玉、谭桂花、阳义文、肖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决定组成由审判员罗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义、范金旦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告张贴笔录张贴时间:年月日时分张贴地点:张贴份数:本院于立案受理的一案,因被(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公告送达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已将公告予以张贴。张贴人:在场人: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