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正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28民初字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毅审判员王青审判员哈斯朝鲁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斯琴白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