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民申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乔耀鹏与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韩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韩明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耀鹏,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临猗县牛杜镇下庄村第二居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国喜,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刘瑶,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姚孟高铁桥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柴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明丽,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孝义市西辛庄镇盆子坡村新建路***号居民。再审申请人乔耀鹏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红旗出租公司)、被申请人韩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耀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5月我经红旗出租公司同意,购买了正在运营中的×××号出租车,仍挂靠在红旗出租公司继续经营。每年给红旗出租公司缴纳管理费3000元,红旗出租公司代为完善车辆所需的一切手续。2015年2月我按红旗出租公司的要求交完了2015全年保险费,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共计6653元。然而红旗出租公司的法人代表却全部截留了我所交的保险费,导致车辆在2015年5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一、二审人民法院明知我所交的保险费被红旗出租公司全部截留,但却违背事实认定”本案所涉出租车交纳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仅是缺少了车上人员险”;明知出租车行业在商业险中必须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亦知我已向出租车公司全额缴纳了保险费用,但为了袒护出租车公司,违背事实判令我与出租车公司共同支付韩明丽各项经济损失107217.20元,该判实为错判。综上,请求:1、维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l0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韩明丽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认为,首先,原判决根据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2015)第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乔耀鹏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法有据;其次,再审申请人乔耀鹏是×××号事故车辆的产权人及使用权人,红旗出租公司具有该车辆的经营权,据此判令由乔耀鹏和红旗出租公司共同承担韩明丽的医疗、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第三,如有新证据证明红旗出租公司全部截留了其所交的保险费,导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可另行主张处理。综上,乔耀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耀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成堃审判员何炳武审判员吴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