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赵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赵宏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39号。负责人:梁继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利忠,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元宝,该行员工。被告:赵宏义,男,汉族,1991年4月3日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被告赵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以已与被告赵宏义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宏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宏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胡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