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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占祥、张庆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占祥,张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安占祥,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庆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占祥与张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江未履行(2017)冀1128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江银行存款1784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