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占祥、张庆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占祥,张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安占祥,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庆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占祥与张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江未履行(2017)冀1128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江银行存款1784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