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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峰与董益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峰,董益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2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邵峰,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董益鸣,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邵峰诉被告董益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董益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邵峰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董益鸣归还借款34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5,0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董益鸣在本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邵峰与被执行人董益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