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洪火荣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火荣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3495号之一被拘留人:洪火荣公民身份号码:×××4629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武义方瑞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王忠林、洪火荣、应禄、施春燕(2017)浙0782执34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洪火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