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俊宇、陈敏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俊宇,陈敏,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陈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俊宇,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敏,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成花园大厦A座602号房。法定代表人:陈俊宇,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泽,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瑜,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再审申请人陈俊宇因与被申请人陈敏、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陈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俊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陈 峰审 判 员 文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万德荣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