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996庄恒东与何文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恒东,何文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996号之一原告:庄恒东,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何文喜,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庄恒东与被告何文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庄恒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恒东撤诉处理。原告庄恒东已交纳诉讼费425元,由原告庄恒东负担212.5元,退还原告庄恒东212.5元。审 判 长  朱兴剑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