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县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县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83号罪犯韩县委,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73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县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县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未全部退出。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韩县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违法所得未全部退出,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县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