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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彬与戚运财、王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戚运财,王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彬,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戚运财(曾用名:戚运才)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执行人王淑燕,女,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居无定所,住址不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戚运财、王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后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3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