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破申5号申请人: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城县庄周乡红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885867981(1-1)。法定代表人:柳源。申请人: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民村6组4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7386172B。法定代表人:葛杰。申请人: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经一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1032942M。法定代表人:沈吹良。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中南村平黎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7701972E。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家平,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以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7年,申请人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分别诉至本院,要求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院于2017年2月27、3月13日、3月14日作出(2017)浙0482民初450号、449号、7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分别欠申请人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货款648413.20元、1024902元、2106448.36元,并约定付款期限。但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庭以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在案的到期债务为由,移送破产审查。本院认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况且,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也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系浙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蒙城县富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葛刘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多凌线带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