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郝翠琴与白光平、马芳林、马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翠琴,白光平,马芳林,马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郝翠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白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芳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翠琴与被执行人白光平、马芳林、马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闫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钧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