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吕良贤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209号罪犯吕良贤,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良贤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金5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良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吕良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良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