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李某1,李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997号原告:陈某1,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霞,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芝,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法援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女,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某2,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某,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萌,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连,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某1与被告李某1、李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霞、冯林芝,被告李某1、李某2、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萌、张保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十(阳历2015年2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被告索要彩礼现金24800元(其中见面钱16800元,改口费8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35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9000元)、金手镯一个(价值185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6973元)以及衣服、猪肉、烟酒糖果等物品。订婚不久,被告李某1以双方性格、语言不和等理由提出退婚。两家就彩礼现金、“三金”返还多次调解未果,为此诉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现金24800元、“三金”折款31677.54元、手机折款6973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三被告辩称: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应是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原告起诉的包括女方父母,故诉讼主体不适格。见面钱16800元不应属订婚彩礼,改口费实际只有2000元,另外男方到女方家女方也给了改口费,并且给的更多。“三金”及手机已被男方全部带回,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某1经陈某2、李朋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十(阳历2015年2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见面钱16800元、改口费2000元、“三金”即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中国黄金品质保证单显示金戒子6.78克、303元/克,金手镯35.18克、303元/克,金项链27.41克、303元/克,另外男方还给付苹果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订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后因意见不合致使双方不愿继续交往。由于原、被告两家就彩礼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2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诉求如上。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受被告方改口费2000元,并表示愿意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三被告在霍邱县临淮岗乡小新村民委员会人口底册、霍邱县临淮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中国黄金保证单两张、录音一份、证人闵某、陈某2当庭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证明。对于彩礼清单除被告认可的见面钱16800元、改口费2000元、“三金”、苹果手机外,其他物品因不在诉求范围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可,但对婚约中被告接受的彩礼现金、改口费、“三金”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见面钱16800元、“三金”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关于“三金”已被原告带回的抗辩,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给付的“三金”是实物,��对其主张“三金”折款返还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自认收受对方改口费均为2000元,故两方相抵不再返还。对于手机因被告使用后涉嫌个人隐私,酌定不予返还。被告李某2到原告家直接参与订婚仪式,被告王某虽未到原告家参与订婚仪式,但其参与上述彩礼收受活动,故被告新广、王某应与李某1共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李某2、王某共同返还原告陈某1彩礼款现金16800元及中国黄金金戒子一枚(6.78克、303元/克)、金手镯一个(35.18克、303元/克)、金项链一条(27.41克、303元/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讫。二、驳回原告陈某1其他诉讼���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5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 辉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