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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云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511号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园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26040-3。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洪飞,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安云杰,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成县人,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审理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