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魏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魏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258号。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学飞,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瑞安市。衢州九天建设有限公司诉魏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822民初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诉讼费(含保全费)820元。本院于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民政等信息,魏学飞有浙H×××××小型客车一辆,已被我院裁定保全,已经在网上布控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已于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发布悬赏通告。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被执行人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2执1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