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15、31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鑫果业水果超市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攀登副食经营部,珙县清风纸品销售部,珙县天鑫果业水果超市,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15、316、329号申请执行人珙县攀登副食经营部,地址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经营者:王瑛。申请执行人珙县清风纸品销售部,地址珙县巡场镇矿务局水泥厂职工宿舍。经营者:蒋银。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鑫果业水果超市。经营者:唐明中。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2组5栋1层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619号、(2016)川1526民初621号(2016)川1526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珙县攀登副食经营部、珙县清风纸品销售部、珙县清风纸品销售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关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安区龙井街光华山居委会7组合大市场负一层(房产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001402**)已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无法处理。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6执号315、316、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杨 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