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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鲁建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建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70号罪犯鲁建桦,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狱服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建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建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未交纳罚金和投入监狱改造不满二年。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罪犯鲁建桦的改造表现和拟不��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鲁建桦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也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但该犯未交纳罚金和投入监狱改造不满二年。故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建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员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