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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5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飞宇灯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恒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飞宇灯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恒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飞宇灯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荆山村南洋十一组(邵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6046407L。法定代表人:邵建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源,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恒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9990197M。法定代表人:祝增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浙0481执15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恒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湖三友路8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S0××14),现因被执行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江山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故无继续查封的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2017)浙0481执155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浙江恒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湖三友路8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S0××1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顾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