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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李向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李向龙,李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992号申请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向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李银娟,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龙、李银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布控措施。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