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刚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被执行人: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被执行人: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祥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刘先苹被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刘桂芳被执行人:蒋德水被执行人:刘爱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恢复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应偿还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轮候查封蒋德水名下房产2005A3-468号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李刚名下车辆鲁NH5N**。被执行人德州隆诺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夏津县银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刘先苹、王文明、刘桂芳、蒋德水、刘爱春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