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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房子娜、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子娜,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房子娜,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西。法定代表人李玉清。房子娜申请执行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9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房子娜借款50000元及利息。房子娜于2017-2-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2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