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楚恒山与李宏伟、赵清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恒山,李宏伟,赵清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858号原告:楚恒山,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住杞县。被告:李宏伟,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赵清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尉氏县。原告楚恒山诉被告李宏伟、赵清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宏伟、赵清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乌鲁木齐的工地打工,当时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被告于2016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该欠款。被告李宏伟、赵清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欠条一张;2、村委会证明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李宏伟承包的新疆乌鲁木齐的工地干活,被告李宏伟欠原告劳务报酬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李宏伟干活,被告李宏伟欠原告劳务报酬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宏伟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清霞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楚恒山欠款20000元;被告李清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刚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人民陪审员 蔡战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