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9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8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59055883X。关于佛山市积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428.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高南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