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405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47岁,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受理执行王志军罚金(盗窃罪)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