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405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47岁,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受理执行王志军罚金(盗窃罪)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