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立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481号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金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章肇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谅解,愿意继续合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上海金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