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4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土型村东外环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459327-4。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董庄路北百年香樟花园D座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2152-8。法定代表人:孙清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100元后,又分别对被执行人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惠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