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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波与被执行人金国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冀0184执8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金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国苗至今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金国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孙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