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张金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张金健,成俊缺,李增民,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被执行人张金健,男,1968年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成俊缺,女,1964年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增民,男,1962年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张辉,男,1977年生,汉族,住定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张金健、成俊缺、李增民、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金健、成俊缺、李增民、张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健、成俊缺、李增民、张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金健、成俊缺、李增民、张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党顺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