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宗碧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150号权利人:黎子芬,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张宗碧,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张宗碧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宗碧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罚金2000元;2、向被害人黎子芬退还犯罪所得1050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宗碧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交纳了1050元,该款权利人黎子芬已经领取。现查明,被执行人之夫中风瘫痪多年,且系精准扶贫对象户,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