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漯河樱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华县东亚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樱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华县东亚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295号申请人:漯河樱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华县东亚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漯河樱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西华县东亚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华县东亚彩印有限公司偿还漯河樱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9272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贾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