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孝荣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孝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325号罪犯朱孝荣,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孝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陈小云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朱孝荣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孝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2000元已上缴国库,原判认定案发后已退清赃款。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朱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孝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