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香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香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3971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霍香礼,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59********,住所地:乌鲁木齐西站站前街原民族食堂。乌鲁木齐兴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香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立案标的额5728.1元,未结标的额572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