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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守如与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如,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492号原告:吴守如,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温宇,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御景园*栋*梯*******室。负责人:朱乃坚。原告吴守如与被告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在立案受理本案前,王丽清就与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朱乃强、黄雪眉、温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主张:1.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朱乃强、黄雪眉、温宇不得将福鼎市桐城街道御景园8栋1梯401-402室住宅用房改为律师事务所办公用房,并立即搬迁;2.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拆除安装在桐城街道御景园8栋公共外墙体上的《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广告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就该案作出(2016)闽09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后,王丽清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二审未审结。而本案吴守如主张:1.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将福鼎市桐城街道御景园8栋1梯401-402室住宅改变用途违法,立即搬迁恢复住宅功能;2.温宇、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安装在桐城街道御景园8栋公共外墙体上的《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广告牌违法,将广告牌拆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王丽清就与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朱乃强、黄雪眉、温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威人民陪审员 谢 林人民陪审员 朱冰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