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某、曹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叶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履行(2014)玉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某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8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玉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黄啸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