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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毛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毛业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98号原告:刘智勇,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业书,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智勇与被告毛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智勇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48.00元,减半收取计1574.00元,由原告刘智勇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