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毛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毛业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98号原告:刘智勇,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业书,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智勇与被告毛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智勇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48.00元,减半收取计1574.00元,由原告刘智勇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