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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乔子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53号被执行人乔子琦,男,1998年7月23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城县。关于执行乔子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子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5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乔子琦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一项乔子琦缴纳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