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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保令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晓、张企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晓,张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保令6号申请人:韩晓,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企业,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韩晓与被申请人张企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韩晓申请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张企业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张企业骚扰、跟踪、接触韩晓、韩晓与张企业之女张钰晗及韩晓的父母亲;3.禁止张企业到韩晓所在单位。事实和理由:韩晓与张企业系夫妻,2012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张企业经常无故对韩晓实施家暴,导致韩晓多次到医院治疗。2017年5月25日,张企业又找到韩晓所在单位,无故将韩晓堵在办公室实施殴打、谩骂等恶劣行为,并威胁韩晓同事不准报警,殴打时间从下午三点左右持续至晚上十点,导致韩晓头部、口腔内、耳后、手臂等多处出现淤青、淤血。张企业的家暴行为对韩晓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目前韩晓与张企业已分居,为保护韩晓以及家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在家中及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报警证明、门诊病历等证据,被申请人承认对申请人有推打等行为,结合本院对申请人单位同事的调查笔录,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申请人确有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企业对申请人韩晓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企业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韩晓、韩晓与张企业之女张钰晗及韩晓的父母亲;三、禁止被申请人张企业到申请人韩晓所在的单位骚扰、殴打申请人韩晓。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张企业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珑慧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