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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李九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李九丰,张林英,李海涛,王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被执行人李九丰,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张林英,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金福,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李九丰、张林英、李海涛、王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九丰、张林英、李海涛、王金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九丰、张林英、李海涛、王金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九丰、张林英、李海涛、王金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党顺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