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幼安与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幼安,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幼安,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法定代表人:裘尧平,该林场场长。再审申请人朱幼安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幼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幼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幼安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世昌审判员 苏 虹审判员 孙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叶 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