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邓家乾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邓家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家乾,男。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家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家乾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45号。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搬离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栲胶厂生活区,并将宿舍腾空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二、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邓家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组织人员将被执行人邓家乾宿舍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费500元已收取。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戚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