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祯魏申请执行袁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祯魏,袁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姜祯魏,男,1973年3月27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康庄小区。被执行人:袁颖,女,1972年12月13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北秀小区。本院在执行姜祯魏申请执行人袁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0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庄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于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