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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志阳与张射田、刘红梅、张良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阳,张射田,刘红梅,张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志阳,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张射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张良钢,又名张良刚,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肖志阳与张射田、刘红梅、张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射田、刘红梅、张良钢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阳对本案的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