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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启雷与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启雷,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贺启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厦4楼、8楼。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贺启雷申请执行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